冥府九殿文判何 降
詩曰:五世沈淪種惡因。妒賢總是遠良民。
結交劣友成非是。勸爾蒼黎慎惕焉。
聖示:今夜吾奉諭,降爾道場,開述案例,以資列入善書金篇之中。
避:妒賢判例
在廿餘年前,彰化地區,有一商家,姓王,為人頗稱篤實亦屬忠厚可靠。
或許如此,因而與人生意往來,時常受人之虧,甚至好門路,利潤豐盈的生意,卻時常受到小人阻礙,或者惡性競爭,到頭落空。
王某自艾自怨之餘,常對人抱怨云:一生敢說,謹守分寸,或許不是什麼善人,但卻也是安安份份做人,為何時運如此不?言下頗多尤怨。
按王某之如此,實則有其遠因。溯在晚清之際:
王某前世,乃生於江西武峰人氏,姓廖名全浙,生性聰敏。時逢亂世,擅能鑽營,得機會入商會工作,從中獲利甚多;而其人且能知所進退,觀風轉向,故也無往不利。
但,其人卻不能容人才華顯露勝過自己,一則乃因既得利益之恐被人取代,再則也怕鋒頭不健,失卻光彩;因而每知有人賢才,百般打壓,唯恐受人所阻,卻又造謠生事,以損人利己。
雖然一時得逞,但久之終有事機不密,導致反對人士,受其迫害之人,群起而攻,弄得商會派系群起,導致軍系地方勢力加以栽贓,而正法。
享年五十有三,一命歸陰。按本案之廖某,乃為本殿所判,冥王之判決如下:
一、查廖某,一生乃在利己,不思生在亂世,貢獻己力於國家,藉國禍而圖利,不忠一罪,判處地獄刀山之刑十五年。
二、查廖某,為固己身才勢,妒賢嫉才,埋沒人才,以私害公,判處地獄油鍋之刑十五年。
三、查廖某一生行為,迫害牽連多人,既種其因,必受其果,所有因緣牽連,判處五世轉輪必先奮鬥有成,再受因緣牽連而敗,以了因債。
以上,乃為王某之因緣判例:世人應知惕慎。
尤其,身在上位者,不論公私機構,應知為公推才,不負所職;若昧心妒才,妒賢勝己,則其因緣牽連,反多後患。
輯錄自《地府判例》 妒賢之判例
3,007 total views, 3 views today