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因果牽緣定義明》

 

 

觀音菩薩 降

 

詩曰:因果牽緣定義明。莫求惡事擾蒼生。

   欲能解脫行仁善。永保安康福運迎。

 

「因果」之定義,簡而言之,即是:「善有善報;惡有惡報。」而其一旦種下因業,必將遭致果報。但是因果之業因,有兩大主軸架構,乃至依其因緣而成熟形成果報。

 

一、乃係冤親之報業。所謂冤親:泛指債主、冤欠。而其形成之因緣,簡單明瞭,即是你所造作之事,害其致死。易言之,即是人命債,當然此一人命債之業因,不論是有心、或者無心,只要是造成人命債,即會形成冤親之因果。

 

二、業障。所謂業障:是相對造作之過錯、或罪惡,並沒有害人致死;但卻是廣泛之累積,猶如蛛網千頭萬緒,糾結盤錯,形成阻障之業力。譬如:人之一生常喜拈花惹草,因此積聚成淫業之業障;譬如:人之一生,常好殺生,不論是口腹之欲,或求進補、健身,乃積聚成殺業業障;或者為富不仁,盛氣凌人,迫害無辜;為官循私枉法、貪贓、受賄;甚至為醫不存濟世仁心等。每一事件雖輕於未害人命,但卻積重數多,乃形成業力–即謂之業障。

 

眾生在生命過程中,遭遇因果報業,是絕對難以避免,因為此生命存在,即是在了結因果。故在今生所遭遇,即是累世所造作諸因業之報象,但是在因果成熟討報之際,冤親絕大多數直接干擾受報之人心神、與身體。而業障之報象,因其屬輕而廣泛,故多會干礙受報者之事業、運途,甚至婚姻緣機等等。乃緣於其特性如蛛網般覆罩干礙受報人,但其能量,輕於冤親,故僅能討報於受報人之身外。

 

唯,因果有一鐵律,即是不種因,不得其果。故冤親討報,僅可及於受報之人,若拖累其他人,不論是受報者之至親,亦不可逾越討報;業障之干擾,亦如是。

 

《因果輪迴業報》

第十八章《因果牽緣定義明》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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